昨晚,收工後去大快活食野。
順便叫碗中湯,湯既分量比以前多左成部有多,真係好抵飲。
可能市場競爭大左,所以份量都多番的。
希望客人光顧都多一些啦。
哈哈。
事關大快活上一層係競爭對手大家樂,無何口非,係一種良性競爭。
(星島) 12月 23日 星期六
(綜合報道)
本港首次有人因為吃狗肉而被判入獄,社會上議論紛紛。有人質疑為此「小過」判囚三十天未免太重,也有愛狗人士批評對此「殘忍行為」量刑太輕。凡事一涉及感情愛惡,容易激起不同人士的兩極反應。純粹從維護社會治安和道德風尚的角度來看,如果罰款本身已經產生足夠阻嚇力,就應該盡量避免把一個人判處入獄。
衡量今次判刑輕重,首先要弄清楚,這宗案件的核心,不在於虐待動物。案中完全沒有證據顯示四個被告人在殺狗時曾經折磨狗隻,令牠蒙受不必要的痛苦,故此不應該與虐畜案件的量刑比較。
實際上,當局也不是控告四人虐畜,而是引用《貓狗條例》指控他們屠宰狗隻作為食用。如果他們屠宰的不是貓狗,根本不算犯法。
貓狗法例源於文化矛盾
在芸芸飛禽走獸和寵物中,唯獨貓狗可享受本港法例如此保障,原因是牠們作為家居寵物,與人產生的互動關係最為密切。人狗之間的感情尤為深厚,無論中外都充斥有義犬報主甚至救主的故事,西方社會對此感覺特別強烈,把「人類最好的朋友」殺來吃,很難容忍。
偏偏東亞地區有源遠流長的宰吃貓狗傳統,狗隻尤其補身熱血,明朝李時珍的《本草綱目》有四種以狗肉為主的藥方。「香肉」在廣東更被視為上品,有「神仙站不穩」的「美譽」,當年港督麥理浩破天荒訪問深圳,主人家款客菜式中便有狗肉一道。不過,也有中醫師指出,以羊肉代狗肉,滋補作用也一樣,根本毋須烹狗進補。
英國管治下的香港,覺得吃貓狗不符合人道,一九五一年立例禁止,可見這條禁令並非關乎虐畜問題,而是兩種文化傳統的衝突,並不涉及絕對的道德對錯,也不涉及社會治安。
即使在西方社會,應否禁止吃狗,立場也不一。瑞士禁賣狗肉,但吃狗肉則不算犯法。二十多年前,本港有一名洋法官在審理一宗吃狗肉官司時,也提出可以考慮修例,容許在飼養場養大的狗隻作食用,只要這些狗不是陪伴人類的寵物即可,在當時曾引起一番爭議。
判重囚不符公平原則
吃狗肉是「美味享受」還是「野蠻殘忍」,見仁見智。無論大家感到惡心還是以平常心看待,吃狗肉畢竟不涉及干擾社會安寧、傷害別人或侵吞私產,嚴重性是否需要對初犯者判處監禁,很有斟酌餘地。
只不過在本周三,法庭對一個吃狗肉的人判罰一千元,事隔兩天另一宗案件卻要判囚三十天。如果說法律要公平公正,這兩宗案件的判罰又怎能有這樣大的差異﹖
根據《貓狗條例》,現時吃狗肉的最高刑罰是罰款五千元及入獄一年。以現時社會的物價水平,判罰一千元阻嚇力的確不大,本港要合乎人道保護狗隻,正當的途徑是修改法例大幅增加罰款額,以收阻嚇之效,而不是把人判處入獄。